中国共产党章程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10-06-12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总 纲

第一章 党 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党 的 干 部

第七章 党 的 纪 律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九章 党 组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十一章 党 徽 党 旗

附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附2: 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附3: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就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答新华社记者问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附1: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会认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大会一致同意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大会要求全党同志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大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以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和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新的壮丽史诗,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这个重大论断写入党章,对于动员全党更好地把握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大会认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把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奋斗目标表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会要求全党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大会认为,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写入党章,对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些都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把这些内容写入党章,对于全党同志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大会认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党在领导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形成的方针政策写入党章,有利于全面贯彻这些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

大会认为,着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党的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把这些内容写入党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大会认为,在党章中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需要。同时,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的要求进行充实十分必要。这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们党的治党管党水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大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党同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不懈奋斗!

附2: 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七中全会决定,对党章进行修改,将党章修正案和关于党章修正案的说明提请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党章的基本考虑

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20多年来,党章的基本内容保持稳定,对规范和指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都对党章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作出的各项部署,紧紧依靠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成就。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我们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我们党在新的实践中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得到加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重大成果,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进组织制度创新以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许多地方和部门党组织建议,党的十七大根据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对党章作出修改。中央研究决定,党的十七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在党章中体现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这有利于全党更好地学习和贯彻党章,更好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这次修改党章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党章;坚持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保持党章的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在党内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努力使修改后的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现行党章总体上适应指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因此,这次对党章只作适当修改,不作大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这次党章修改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章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许多已经采纳。有些意见虽然党章修正案没有采纳,但主要精神已经体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的意见和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还有些具体建议,可在党内其他文件、法规中体现。

二、总纲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写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实践进程的内容,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推动全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第七自然段,强调指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同志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增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历程的基础上,鲜明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对于我们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论述,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党章作出这样的阐述,有利于全党同志更好地把握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增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根据我们党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党章修正案总纲第九自然段增写了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内容,同时增写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内容。总纲第十四至第十七自然段分别阐述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同志更加自觉地为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而奋斗。

(四)充实了论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大的实际,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党章修正案总纲加强了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论述。一是鉴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党章修正案总纲把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奋斗目标相应地表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是对分别阐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三个自然段的内容作了补充,增写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的内容。

(五)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不懈探索,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累了重要经验。党章修正案整合了总纲原阐述"一个中心"的自然段关于经济建设的有关内容,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然段,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这样的调整和充实,有利于全党同志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党章修正案总纲充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自然段,在强调上述内容的同时,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完整表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这对于指导全党同志全面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方向和基本要求,对于指导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七)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容。党章修正案总纲第十六自然段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写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这有利于全党同志牢牢把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方向和任务,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增写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党章修正案总纲第十七自然段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将原政治建设自然段关于社会管理的内容整合到这一自然段。作这样的修改,既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指导原则,又阐明了现阶段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着力点,有利于全党同志深刻认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从而既抓住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又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九)充实了军队建设、民族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进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党章修正案对总纲相关段落作了调整和充实。一是增写了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的内容。二是增写了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三是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内容。四是关于我国统一战线构成的表述增写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五是增写了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内容。六是增写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内容。

(十)充实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内容。党章修正案对总纲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相关内容作了修改,突出强调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建设第一项基本要求增写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强调要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党的建设第二项基本要求增写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容。党的建设第三项基本要求增写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容。党的建设第四项基本要求增写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的内容,以进一步形成党内民主团结的良好局面。党的领导的自然段增写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容,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以推动各级党委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增强各级党组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一)对党员义务作了适当补充。第三条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三条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使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以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十二)增写了党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新规定。一是第十条第四款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这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二是第十一条增写了第三款,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这是考虑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地方也在这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重要经验。作出这一规定,将来根据这项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党代会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三是第十三条增写了第四款,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是考虑到,中央决定实行巡视制度以来已取得明显成效,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十三)充实了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增写了第二款,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已经形成制度,把这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写入党章、推向全党,并长期坚持下去,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有利于发挥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十四)增写了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新要求。一是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统称为社会组织,以涵盖包括新社会组织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这有利于加大在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二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产生办法的规定增写了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的内容,把第三十条中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修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是考虑到,按照中央的部署,不少地方开展了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试点,实践效果较好。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候选人提名的民主,有利于给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探索留出空间。三是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增写了对党员进行服务的内容,这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完善功能、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四是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增写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组织结构深刻变化,流动党员数量不断增多,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党员管理的新课题,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基层党组织落实各自责任、形成管理合力。

(十五)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写了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的内容,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增写了加强道德修养的内容。这样修改,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脚踏实地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

附3: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就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答新华社记者问

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党的十七大秘书处负责人。

问:请你谈谈党的十七大修改党章的必要性和基本考虑。

答: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条文作了部分修改;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对总纲和条文作了部分修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对总纲作了个别修改;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对总纲和条文作了部分修改。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中,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形成了广泛共识。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作为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及时在党章中体现这些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有利于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

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形成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努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我们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了良好国际环境。

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着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稳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一系列对内对外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党章,把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成果和重要经验写入党章,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凝聚全党智慧和力量、调动全党积极性的重要途径。这样做,有利于更好地学习和贯彻党章,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有利于更好地按照党的基本路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及重大方针政策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有利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党的十七大修改党章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党章;坚持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保持党章的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在党内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努力使修改后的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现行党章是在全面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党的组织和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经过党的十三大以来历次代表大会的适当修改完善,总体上适应指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因此,这次对党章只作适当修改,而不作大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通过适当修改,重点反映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充实对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各级组织的要求,完善党内有关制度。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能够使党章及时反映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同时考虑到,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在党章中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更好地把学习党章与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问: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去年12月,在中央对党的十七大报告议题向各地区各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建议党的十七大根据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对党章作出修改。中央政治局认真研究了这个建议,作出了党的十七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的决定,并成立党章修改小组。党章修改工作启动后,中央发出通知,专门就党章修改工作向各地区各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还收集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党章修改方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先后对党章修改方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之后,中央将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党章修正案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再次审议后,提交党的十六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形成了提交党的十七大审议的党章修正案。党的十七大期间,全体代表对党章修正案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了一些重要修改意见。综合这些意见,大会对党章修正案作了修改。10月21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党章修正案。可见,这次党章修改工作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集中了全党智慧,体现了全党意志。

问:修改后的党章是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

答: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29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完成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具有重大意义。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党章总纲增写了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表述。增写的第七自然段表述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同时,党章总纲和条文部分的其他修改,也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比如,总纲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修改的内容,都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再比如,条文部分关于党员、党的干部的要求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修改,都增写了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问:怎样理解党章修正案增写的关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的论断?

答:党章总纲在总结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时,增写了第八自然段,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进行了深刻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党的十七大号召全党同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在党章中明确写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问: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写入党章,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任务,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党章总纲第九自然段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现阶段奋斗目标时,增写了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内容,并在总纲第十四至十七自然段,分别论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这样修改,有利于全面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布局、目标、任务更加明确,有利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好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时,党章总纲第九自然段还增写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内容。这就清楚地表明,我们所强调的发展,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问:党章修正案对论述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作了哪些充实和调整?

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党章总纲把党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最后一句修改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样修改,使党的基本路线表述更加全面。

为对应党的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章修正案总纲用7个自然段分别阐述,增写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两个自然段,调整和充实了原来的5个自然段。

对阐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3个自然段作了适当补充,增写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关于经济建设的自然段。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来,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不懈探索,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累了重要经验。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党章修正案整合总纲原来阐述"一个中心"自然段中关于经济建设的有关内容,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然段,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这样的调整和充实,使经济建设的表述更为集中,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更好地把握和贯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党章修正案充实了总纲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增写了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同时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等内容。这样修改,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和贯彻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党章修正案总纲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容,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样修改,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和贯彻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段,强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样修改,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和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问:党章修正案对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和外交工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哪些修改?有什么意义?

答: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着眼于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出了军队要努力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历史使命。为体现党对人民军队建设的新要求,党章总纲第十八自然段增写了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的内容。为全面体现党的民族政策,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党章总纲第十九自然段第一句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增写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党章总纲第十九自然段还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内容。党章总纲第二十自然段在统一战线构成的表述中增写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根据"一国两制"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要求,增写了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内容。党章总纲第二十一自然段增写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内容。这些方面的工作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党章相应部分进行修改,有利于按照党关于这些方面工作的大政方针做好工作。

问:党章修正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什么新要求?

答: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章总纲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中,增写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强调要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党的领导的自然段增写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容,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

党章修正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的这些要求,集中体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反映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重要实践经验,有利于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问:党章修正案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第一章第三条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补充,第一款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第八款增写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作这样的充实,使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党员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六章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第二款中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修改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第五款增写了加强道德修养的内容。这样修改,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脚踏实地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

问:党章修正案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对党的组织制度作出了3项新规定。一是第十条第四款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推进党务公开,各级党组织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受到广大党员干部普遍欢迎。在党章中增写这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二是第十一条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内容。主要考虑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都对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对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党章中明确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条件已经成熟,可以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创造条件。将来根据这项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职责和权利。三是第十三条增写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内容。中央决定实行巡视制度以来,取得显著成效。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工作。

问:党章修正案对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工作制度作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第二十一条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增写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主要考虑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已经形成制度,地方各级党委也在这方面作了积极实践。把这项制度写入党章,有利于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问:党章修正案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改用社会组织来表述。主要考虑是,用社会组织的概念来替代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可以涵盖包括新社会组织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加大在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二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增写了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的内容。把第三十条中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修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主要考虑是,党的十六大提出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的要求后,不少地方开展了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试点,实践效果很好。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在基层党组织选举中普遍实行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候选人提名的民主,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有利于给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探索留出空间。三是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增写了组织党员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这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的新要求,运用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党员的内在动力。四是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增写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内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各类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益频繁,其中有不少是共产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党员管理的新课题,也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基层党组织落实各自责任、形成管理合力。

问:请介绍一下,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关于修改党章的意见和建议是怎么处理的?

答: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充分反映了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的意见和愿望。经过认真研究,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大多数已经被采纳。有些具体意见虽然在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改中没有被采纳,但主要精神已经体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的意见和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还有些具体建议将在党内其他文件、法规中体现。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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